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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法律责任分为哪几方面内容)安全生产法中法律责任分为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几个方面。让我们来学习边肖为您介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行政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

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9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决定;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责任是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常用的方式。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有11种,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关闭,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最多的。

(2)民事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造成民事损害,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在遭受民事损害时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中国众多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唯一规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hellip& hellip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包方和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给予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惩罚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严重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刑法中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的犯罪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形式,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有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面,规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处罚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关闭,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安全生产法律中的一部,民事责任是行政法规中的第一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惩罚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严重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其领导人和责任人。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又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执法职权并负责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其实施涉及许多行政机关。因此,在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下,执法主体不是一个,而是多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中运用最多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手段。具体来说,《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四类行政执法主体: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鉴于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缺失

停产整顿后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这意味着,停业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决定这一行政处罚。这是因为关闭和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都会涉及到一些相关部门的参与和配合,政府会比相关部门更大力度地做出关闭决定并组织实施。

3.公安机关。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实施。为了保证对个人自我的限制

根据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一致性,《安全生产法》规定,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公民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都无权擅自实施。

4.其他法定行政机关。以保持执法主体的连续性。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

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主要包括公安、工商、铁路、交通、民航、建筑、质检、煤矿安全监察等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机构,有权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决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生产事故频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触犯了法律。《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法行为的界定,对于规范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行政,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有2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追究法律责任。对27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内容简介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的适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适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适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适用,矿山安全法的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以工学结合、任务驱动、行动导向的工作思路,提炼矿山企业典型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为工作任务和载体,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 它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点,强调学做合一,注重实践。 本书取材新颖,内容丰富,能给读者的学习和工作带来真实有效的帮助。本书既是高职院校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实践学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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